近几年勘察执法检查若干问题
各勘察单位:
全国勘察情报网中南站2019年学术大会于2019年12月21-22日在郑州召开, 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张晓玉副总工程师作了近年质量检查常见岩土工程勘察问题解析的报告,值得在勘察工作中借鉴。
2019年12月24日
附:近年质量检查常见岩土工程勘察问题解析
一、现场记录及前期资料方面的问题
(一)现场编录存在违反强条和法规情况:
1、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如:某项目现场编录仅有钻探回次和分层厚度及分层岩土层名称,无各回次岩性相关内容描述,无相关责任人签字,有些项目记录回次为分层厚度,无现场钻探没回次记录与描述,个别项目不提供现场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部令第163号的规定且视同于未查明场地岩土层工程性质,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3条。按照建设部令第163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标准问题
1、现场记录不规范:
①钻探现场编录中回次深度过大,且描述不全;
②取样深度与钻探回次不符合,如回次为1.2-3.0米,取样位置1.5-1.7米;
③标贯记录没按每打入10cm的锤击记录,且标贯深度与钻探回次深度不符合;
2、现场记录不规范:
④土工试验成果表中土样在野外记录中没有找到记录痕迹,剖面图中标注有标贯及动力触探曲线,但没有现场记录(疑似作假)。不符合《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中5.5.3条及14条要求。
⑤无勘探点测量的野外成果资料,无测量控制点交接签字资料。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10.2.2条。
3、现场编录签字不全:
①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记录及试验资料签字验收;
②现场编录相关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描述员、钻探机长)没有签字或签字不全(特别是静力触探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中14.2.4条要求及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的要求。
4、项目负责人承诺制落实仍不完全到位:
①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记录及试验资料签字验收。
②个别项目仍无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或项目负责人承诺人与勘察报告扉页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现象。不符合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的要求。
5、勘察纲要方面问题:
①勘察纲要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50585-2019:3.0.2条;
② 勘察纲要针对性不强,不完善等,无项目负责人签字等
二、勘察报告方面的问题
(一)存在强条的问题
1、地基均匀性评价
①某项目58层超高层建筑,单柱荷载大,作为桩基持力层的中风化泥岩单轴抗压强度0.13-9.9MPa,差异很大,未提供基础持力层(泥岩)的变异系数,地基承载力取值未充分利用室内岩石试验成果资料,地基承载力取值依据较差,作为不均匀地基按均匀地基评价欠合理,未提供不均匀地基的针对性措施;
②某项目中风化基岩面起伏大于10%,以中风化基岩为持力层判断为不均匀地基不妥;
③某项目持力层岩土参数差异较大(以两者承载力差异较大的岩土层为持力层)而且分界线突变,其地基均匀性为均匀地基不妥;
④某项目对地基均匀性评价不全面,按场地地层均匀性进行评价,而未按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上述行为均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4.3.3条(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4.1.11-3查明建筑物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性质,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对地基均匀性理解的概念不清,将地层均匀性与地基均匀性混淆,地层的均匀性评价主要是对场区地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层空间分布进行评价,地基均匀性评价主要是基础以下持力层及受力层(压缩层厚度)的变形差异性的综合评价。评价指标是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厚度及压缩模量,也就是持力层及其下卧层水平方向上均匀性及其变形指标相关,在高规中定量分析时采用的是当量模量的概念。当评价为不均匀地基时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应提出相应建议。不均匀地基评价方法可参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8.2.3进行。内容如下:① 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
2、取土试样勘探孔的数量不足勘探点总数1/3,某项目未将地下室抗浮孔计入勘探点总数,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1的要求。(4.1.20-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的1/3)。
--按规范要求布置勘探点可满足要求,当加密勘探点以后不满足要求;勘探点总数未计入抗浮孔的数量。
3、地下水方面
①某项目基坑开挖已揭露下部砂卵石层,没有对下部承压水作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没有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参数。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8.5条(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②存在多层地下水场地,未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对工程有影响),量测的地下水位为混合水位,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7.2.2条(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4、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评价:如某项目存在岩溶发育场地,岩溶较发育,未对其场地稳定性及洞体的地基稳定性进行评价。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14.3.3-8、9条(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场地不良地质作用描述与分析,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分析是勘察报告的主要部分。当场地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应单列章节进行描述与评价。
5、勘察报告未进行危大工程评价和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如某项目下部砂卵石层含有地下水,未进行地下水对建议采用人工挖孔桩安全风险评价;深基坑工程的安全风险评价;周边高边坡的安全评价(可能存在的滑坡)等。不符合建设部令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对他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灰岩上部分布有红黏土,定名不妥,未单独进行分层及按红黏土进行评价。
(1)某项目灰岩顶面之上的②层粉质黏土中土工试验物理力学指标显示有红黏土的明显特征,未进行分层与分析评价;
(2)某项目③-2层为可塑土,具红黏土特征,③-3层土软塑,未取土样进行土工试验,定名为粉质黏土,未按红黏土提供地基承载力及压缩模量,未按红黏土进行评价。
--红黏土是一种特殊土,一般分布于可溶性碳酸盐类岩层顶面,属残积土。红黏土的母岩是包括夹在期间的非碳酸盐类的碳酸盐岩系。具有特殊的工程性质,如在水平方向变化较大,厚度不均;具上软下硬现象;多具胀缩性和裂隙性。对工程的影响较大。不能将其与一般粘性土合并,或者就定为粘性土层。
(二)违反标准问题
1、山区场地,场地整平后,未对周边存在的高边坡或回填边坡进行勘察并提出支护或回填建议与措施。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7节。严格来讲,该条可以认为违反强条。--对建设项目的勘察是对拟建建筑所在场地的勘察,当场地周边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条件时,都应查明并进行评价。往往建设单位认为仅仅对建筑物布置勘探点,而不理解对周边边坡区域应布置勘探点,作为勘察人员首先要给建设单位解释,如果建设单位不解决费用,无奈之下可以留尾巴,但应进行相关评价与说明。
2、岩土参数统计离散型较大,变异系数较大,未进行合理取舍及取值分析,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13.2.3的要求。某项目中风化粉砂岩抗压强度为5.23-24.99,某项目可塑的粉质黏土层液性指数范围值0.04-0.6,平均值0.18等。变异系数均大于0.3。
--主要原因是技术人员将所有数据输入计算软件,未进行合理剔除,不分析结果,将计算结果填入报告。勘察技术人员应对每层岩土层的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当岩土参数差异较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岩土层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若土质不均匀,土层参数离散型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检验统计指标中应舍弃的数据。参数的统计必须进行分析,直接用软件的统计结果作为判断依据可能出现结论性的错误,甚至违反强条。如前面建设部检查我省的的项目;前面见到的违反地基均匀性方面的强条第一例,中风化泥岩单轴抗压强度0.13-9.9MPa。
3、地下室抗浮分析评价不合理,抗浮设防水位取值不合理。①地下室基底置于粘性土场地或基岩之上的地下室不考虑地下室抗浮;②山区场地或坡地,地下室抗浮设防水位取场地周边道路低标高或周边管涵顶面标高作为抗浮设计水位。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11.5.3要求。
--建设单位理解有误,认为在山区场地或地下室基底置于粘性土或基岩之上的地下室不抗浮不会有大的安全问题,为节约投资,要求勘察单位降低抗浮设计水位或不建议抗浮;②勘察单位技术人员对山区场地或地下室基底置于粘性土或基岩之上的地下室抗浮问题理解不够,对规范的理解学习不够。抗浮设防水位与抗浮设计相混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8.6.2:1、抗浮设防水位宜取地下室自施工期间到全使用寿命期间可能遇到的最高水位;2、场地具多种类型地下水,各类地下水虽然具有各自的独立水位,但若相对隔水层已属饱和状态,各类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是宜按各层水的混合最高水位确定;8.6.2:3、对于城市中的低洼地区,应根据特大暴雨期间可能形成街道被淹的情况确定,对南方地下水位较高、地基土处于饱和状态的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标高。《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11.5.3:1、抗浮设计水位应全面考虑上层滞水、承压水、潜水、岩溶水等不同类型地下水的水位水位变化及水力联系的影响,按最不利情况确定抗浮设防水位;2、上层滞水的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取值。
4、分析成(沉)桩的可行性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场地的地质条件对成桩施工与设计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如场地较厚层填土、淤泥、厚层粘性土对管桩施工与设计的影响,如砂卵石层中地下水对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影响等,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13.3.3-5条。
5、抗震地段划分不合理,某场地存在一定厚度的填土、根植土、淤泥及淤泥质土等软弱土(总厚度约10米),建筑抗震地段划分为一般地段不妥,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4.1.1条。
--土的类型和场地土类型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土的类型是指单一土层,场地土类型是指场地内多层土的组合,因此土的类型可用剪切波速确定,场地土类型则用等效剪切波速确定。等效剪切波速已考虑了各层土的厚度因素,因此认为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是不合适的。当场地存在软弱土时,可根据场地等效波速是否小于150m/s判断。
6、基坑周边未布置基坑勘探点。如:某项目基坑面积约4万方,开挖深度约7米左右,地质条件较复杂,基坑周边未布置勘探点不妥。不符合《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59-2012(国标也有同样条款)。一般在基坑周边外1-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布置,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
--基坑勘察一般很少单独进行专项勘察,大多结合主体建筑详勘同时进行,基坑范围内主体建筑详勘可满足要求,但对基坑工程而言,需要查明基坑边线以外的一定范围内地质条件,特别是浅部岩土层的地层划分与评价。目前不少勘察报告存在基坑边线以外不布置勘探点,仅以主体建筑详勘资料对基坑工程进行评价。这是不合理的,一般基坑开挖浅、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可以通过调查周边地质条件与场地内差异不大,可以不布置。但如果基坑开挖深度大、地质条件复杂是应在基坑边线外布置勘探点。